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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6-04-21 17:00:25   来源:福建省交通工程协会   点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当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设立造价管理机构或配备造价管理人员,开展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以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参加全国统一的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工作;组织本省劳动定额、养护定额的测定和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
(三)负责省级以上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决算的审查工作。
(四)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具体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活动。
(六)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初审工作。
(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数据库和信息网,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和造价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调解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研究编制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本管辖区的实际情况,参与劳动定额、养护定额的测定和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工作。
(三)负责设区市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决算的造价审查工作。
(四)参与本管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参加本管辖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协助完成工程造价数据库和信息网的建立与管理,定期调查、整理、发布本辖区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并及时报送省级造价管理机构。
(七)协助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开展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八)调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
(九)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凡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定额和我省颁布的补充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列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并在工程开工当年由项目业主向造价管理机构一次性缴付。
第三章   项目造价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和我省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按分阶段计价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预算。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应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若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造价管理机构的,应配备造价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一)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经批准后的概算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三)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第十一条  对于招投标项目,招标人设有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的,标底或投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合同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施工合同签定后,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将中标单位的合同副本和投标书等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按交通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程序和内容严格执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应当以合同价为依据,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及时办理,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对工程结算进行检查或复审。
第十五条  工程决算由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对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决算文件(包括数据软盘)送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核备后,报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未编制工程决算并核备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公路工程甲级、乙级资格证书和水运工程资格证书。持有公路工程甲级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可以从事高速公路及其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长隧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持有公路工程乙级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一般二级公路及其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持有水运工程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可以从事水运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编审,并在造价文件扉页上注明资格证书编号(或盖造价资格章)和加盖单位公章。造价人员应当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公路工程资格证书每两年复检一次,水运工程资格证书每三年复检一次,未经复检的资格证书不得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管理,禁止无证从业行为。无从业资格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均为无效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因自身过失,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在工程造价编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编审质量低劣,使工程造价失真的;
    (六)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吊销从业资格等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无证或越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借用或冒用别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
    (五)在工程造价编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六)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如涉及其他部门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颁布的《福建省交通工程定额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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